移动互联时代,即时通讯、网络视频、在线购物、新闻资讯等各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种种乱象。近日,有关部门接连出台相关举措,开展专项行动、印发联合通告,为APP领域的健康规范发展加码发力。
APP领域乱象时有发生
关不掉的弹窗广告、山寨APP以假乱真、未经同意强制捆绑下载、难以卸载的预置程序……眼下,APP领域乱象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
弹窗广告是用户遭遇的普遍问题。“APP投放广告本身没问题,但现在打开APP都不敢动手机,因为有时候稍不注意晃一下手机,就跳进了‘摇一摇’广告。”网友“小花一朵”说。
此外,有些APP页面里“关不掉”的广告也实在令人糟心。不少网友表示遇到过“虚假关闭按钮”,本以为点了关闭,实际上还是跳转到了外部页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中国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232万款。海量的应用数量也给不少山寨APP带来了可乘之机。“有些山寨APP图标和正版APP十分相似,一不注意就容易下载错了,最终导致信息泄露甚至是经济损失。”网友“柒柒”说。
黑龙江哈尔滨银发网友吴淑琴说:“我们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很多操作都不熟悉,有些细微的操作也容易忽略,因此下载APP的时候更容易遭遇捆绑下载。没用的APP在手机里不仅侵占手机空间,还让手机越用越慢。”
一项针对手机预置软件的调查显示,62.21%的受访者反映手机预装软件数量多且占用内存,自己日常很少使用,会删除其中绝大部分。在预置软件数量方面,有些型号的手机在出厂时就已预置了多达56个应用程序。
业内人士认为,预置APP不仅让人眼花缭乱,大部分也缺乏实用价值。“删都删不掉”的预置APP背后实则是手机厂家和软件运营方的联合操作。
政策监管有新招
近日,为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深入治理APP、小程序等应用程序乱象,进一步压实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领域乱象整治”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全链条管理,全面规范移动应用程序在搜索、下载、使用等环节的运营行为。其中,搜索查找环节将重点打击“山寨APP”、从严整治虚假排名、全面净化页面呈现、严格规范备案要求。在下载安装环节,将集中整治强制、捆绑下载安装;坚决惩处应用程序“挂羊头卖狗肉”规避监管;严厉打击以赚钱为诱饵诱导用户下载。针对运行使用环节,将集中治理弹窗问题、严格规范功能设置、严厉打击诱导充值。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将以加强分发平台规范管理为抓手,抓好重点平台,对问题突出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加大整治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保护用户权益,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供给水平,构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促进移动互联网持续繁荣发展,工信部、国家网信办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简称《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告》明确,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应遵循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依据谁预置、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尊重并依法维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实现同一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针对APP领域的各类乱象,有关部门一直在持续升级监管。据统计,从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工信部累计通报了26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逐一列出详细问题,严格限期整改,并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APP进行下架处理。
针对用户反映强烈的APP开屏弹窗信息“关不掉、乱跳转”问题,工信部在2021年全年累计开展12批次技术抽检,通报了1549款违规APP,下架了514款拒不整改的APP。
在涉诈风险提示方面,2022年11月以来,工信部反诈专班已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了20多期涉诈高风险APP名单,为广大网友提示了包括以山寨APP为代表的仿冒类诈骗以及彩票类诈骗、贷款类诈骗等多种APP涉诈类型。
经过多轮整治,APP行业乱象已有改观,但仍有部分软件运营方、分发平台通过“打擦边球”或是一些违规“新花招”逃避监管。
专家表示,APP行业的规范和监管需推动各方实现协同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一方面,APP的运营、分发、使用涉及诸多环节,软件运营方需以用户为中心,依法依规安全经营;分发平台要加强审核把关,设立准入门槛;用户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善用相关举报平台;监管部门则要严格监督,对相关乱象予以及时的指导和规范。另一方面,网络世界发展日新月异,APP领域的各类乱象也并非静止不变。因此,要在协同治理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既要抓落实防反弹,也要不断甄别和应对新乱象,促使APP领域真正实现健康规范的可持续发展。(徐嘉伟)
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燃放******
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燃放
依法分类管理重在确保燃放安全
□ 本报记者 陈磊
2022年12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称,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1月21日至1月28日、2月5日,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在此之前,《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对外发布称,上海市外环线以外区域,除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之外,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京市通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致通州区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其中提到,“在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更早些时候,山东省东营市、滨州市也明确,春节期间在部分区域和个别时间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有媒体统计,随着群众呼吁松绑烟花爆竹“禁燃令”之声增多,目前已有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即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依据上位法,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时间及允许燃放的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地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解释说,对于烟花爆竹,政府进行规制有其历史必然性。目前各地通行的“禁燃令”就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起初,政府考虑到人们的接受程度,根据安全原则,试行“限燃令”,即在一些城市进行限定燃放区域和限定燃放时间的试点,在人们逐渐适应“限燃令”之后,再施行零燃放的“禁燃令”。
杨建顺认为,从“限燃令”演变为“禁燃令”后,立法者所预留的特殊处理规则被忽略了,这种“一刀切”的零燃放措施,实际上将传统习俗之燃放烟花爆竹归为彻底禁止之列。时间久了,过春节静悄悄了,年味儿也淡了些,难免引发人们非议。
在杨建顺看来,目前多地允许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实质上就是对向往“人间烟火”的民意民情的回应,也是对规制烟花爆竹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如此回应民众呼声的做法,体现了法规所规定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综合施策、分类管理的理念,有助于弘扬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增强“烟火气”。
河南农业大学政策法规办公室副主任张帅梁教授分析称,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的背后,是对我国绵延上千年过年仪式中燃放烟花爆竹传统的回归和文化的传承,是回应群众过年期间期待平安健康的精神需求的回应,也是基于对我国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与安全事故不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客观认识,更是对作为我国重要产业和就业领域的烟花爆竹行业发展的支持。
在张帅梁看来,民有所呼,政有所应。虽是能否燃放烟花爆竹的“小事儿”,但也是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对“禁燃令”的松绑,有效地解决和回应了群众诉求。同时,这也是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落实。
目前,我国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法规层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这意味着,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
杨建顺分析认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制度为背景。法律法规的这种授权规定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遵循了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管理理念。特别是《烟花爆竹管理安全条例》设置的授权规定,较大程度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裁量判断余地,目的在于确保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作出科学安排和部署,避免“一刀切”式的生硬施策。
杨建顺说,这就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适时把握“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作出“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决策、决定和举措,让人民群众在安全保障举措支持的背景下,告别零燃放的“无菌社会”,充分体味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的滋味儿,欢欢喜喜迎除夕、过春节、闹元宵。
张帅梁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省域、市域、县域各有不同情势,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之处,各地亟待解决的问题与需求也不尽相同。投射到立法领域,就需要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基本前提下,允许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因地制宜,因应施策。
“是‘禁’是‘限’,需要各地根据环境质量、财产安全、百姓诉求等因素的现实情况,以及解禁后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事故等进行有效研判,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制。”张帅梁说。
那么,具体来说,各地针对烟花爆竹管理如何把握“禁”“限”边界呢?
杨建顺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限放”和“禁放”的问题,而且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燃放的全过程安全保障问题。这就要求各相关主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规制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他呼吁,就烟花爆竹燃放这个环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地运用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限放”和“禁放”的裁量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他建议,一般而言,要行使好该裁量判断权,可以参考把握如下标准:城市区域倾向于禁放,农村区域倾向于限放;人员聚集密度大的区域应当禁放,人员稀少非聚集性的区域倾向于限放;高楼大厦密集区域应当禁放,非高层建筑的区域倾向于限放;威力大的烟花爆竹倾向于禁放,威力不大的烟花爆竹倾向于限放。至于“高危险性烟花爆竹产品”,宜从生产环节把好规制关等。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查处并公布了多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例如,2023年1月1日1时许,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广化派出所发现并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现场查处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元旦以来,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共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3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7起。
对此,张帅梁认为,放松“禁放”,不等于完全解禁。在放松“禁放”的地区,人们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边界、有限度的。边界就是相关地方法规与规章确定的燃放时间地点与幅度,限度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违反规则、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法治日报)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